(2015)献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史书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史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规划北环路北、东外环路东,联系方式1551279****。被执行人史书香,男,住所地献县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史书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献县金钵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9-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