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永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王洪合,王歆,张志民,任桂东,张效坤,张敏,朱广增,郑洪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69号申请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永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洪合。被执行人:王歆。被执行人:张志民。被执行人:任桂东。被执行人:张效坤。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朱广增。被执行人:郑洪延。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427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