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XX、廖亚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XX,廖亚平,陈迟,李国凤,杨大梅,金琼,李永华,李华,邓春华,魏国,刘昌亮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37号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纺织路12号。诉讼代表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被告:XX,男,生于1963年12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廖亚平,男,生于1947年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陈迟,男,生于1949年1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国凤,女,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昌市。被告:杨大梅,女,生于1953年11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金琼,女,生于1962年4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李永华,男,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李华,女,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邓春华,女,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魏国,男,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刘昌亮,男,生于1956年12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廖亚平、陈迟、李国凤、杨大梅、金琼、李永华、李华、邓春华、魏国、刘昌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