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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屈智敏、赵小强、张朝霞、薛卫华、李成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屈智敏,赵小强,张朝霞,薛卫华,李成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被执行人: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屈智敏被执行人:赵小强被执行人:张朝霞被执行人:薛卫华被执行人:李成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屈智敏、赵小强、张朝霞、薛卫华、李成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城玉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