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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319嵇银芳与镇江中保华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银芳,镇江中保华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319号原告嵇银芳,女,53岁。被告镇江中保华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60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银芳与被告镇江中保华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嵇银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银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嵇银芳负担。审判员 刘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爱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