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52号申请人: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博爱县南桥路98号。法定代表人:林明俏,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严玉火,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49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