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令锋、余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令锋,余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汪令锋,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余照,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令锋与被执行人余照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照在潜山梦阳贸易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