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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建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富,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梁建富经电话联系后,驾驶粤W×××××号小汽车到开平市大沙镇粮站门口路段,以14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1贩卖重0.7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交易完成后,民警追至大沙镇致富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梁建富抓获,当场在被告人梁建富身上缴获重10.39克的冰毒1包以及手机1部等物,在车上人员何某1身上缴获现金125元,在吸毒人员梁某1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梁建富购买的0.73克冰毒以及现金10元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建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建富的供述、证人何某1、梁某1、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建富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富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建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梁建富的作案工具银白色手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