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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治兰申请执行邱生全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兰,邱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黄治兰,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邱生全,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治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生全返还其押金30000元,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生全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生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治兰,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邱生全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