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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395号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投资人:刘秀平,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涉及本案的砂石款及利息、公告费、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已结清,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38.00元,减半收取计219.00元,由原告绵竹市宏图碎石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范 丽人民陪审员  宋世华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