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诉陆素菊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陆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徐旧立,男。申请执行人徐莉华,女。申请执行人徐庆华,男。被执行人陆素菊,女。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诉陆素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素菊支付申请人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人民币82038元,案件受理费999元。本案执行费1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秦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