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诉陆素菊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陆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徐旧立,男。申请执行人徐莉华,女。申请执行人徐庆华,男。被执行人陆素菊,女。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诉陆素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素菊支付申请人徐旧立、徐莉华、徐庆华人民币82038元,案件受理费999元。本案执行费1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秦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2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