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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坤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6号冯坤仑,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程××镇××村,联系电话133××××6111。任超,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西关村本院在执行冯坤仑申请任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坤仑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6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