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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588号一层A座、二层A座西侧,组织机构代码85502581-X。负责人:赖利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燕、洪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6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23871-9。法定代表人:王进宝。被执行人:王永枝,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廖青莲,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秀丽,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玉梅,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再生,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水法,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贵治,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进宝,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艳娣,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与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11名被执行人名下共计9套房产,暂无法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厦门市同安区同龙二路892号房产正由该房首封法院泉州中院评估拍卖,暂时无法成交,故无法参与执行款分配;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的债权为84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