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姚强、白富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强,白富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536号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负责人余清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娜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强,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富学,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强、白富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