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景林与被告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林,刘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02号原告袁景林,男,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会军,男,47岁,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景林诉被告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