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陆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陆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更189号罪犯马陆特,自称马明,经名:卢推(音译),男,东乡族,1984年2月9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昌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陆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于2017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陆特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罪犯马陆特于2015年8月21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1月22日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马陆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陆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