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远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远,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武昌车站派出所抓获,3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未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远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晚上,随鸿旺因胡某的朋友在QQ空间内发其女朋友合照,随鸿旺得知后在QQ上和胡某相互对骂并相互挑衅约架。随鸿旺在桐柏县城事先集结被告人邓远、徐德胜(另案处理)、汪钰臣(另案处理)、刘根良(另案处理)等人在桐柏县小吃一条街16号夜市吃饭并商量到吴城打架的事情。同年7月9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邓远和随鸿旺等人分别骑着三辆摩托车到吴城镇胡某家门前集合。胡某事先集结王银博、秦一航、周滨三人在家中等着和随鸿旺打架。胡某见到被告人邓远和随鸿旺等人后先拿啤酒瓶朝对方砸,被告人邓远和随鸿旺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到胡某家门口将胡某头部、左小手臂打伤。胡某被打伤后跑进自家厨房拎出来一把菜刀将随鸿旺左手臂砍伤,在双方对打期间其他人员也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随鸿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关于民事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出具谅解书,相互谅解对方。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随鸿旺、徐德胜、汪钰臣、刘根良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远被人纠集,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远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诉讼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英波审判员 廖 恺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