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涛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70号原告:吴涛,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光文,公司经理。原告吴涛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起撤诉申请,其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