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济国、边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济国,边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济国,男,1959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边玉明,男,1949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再审申请人王济国因与被申请人边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济国申请再审称,证人焦某乃是边玉明一母所生的兄弟,再审申请人之前并不知晓,经调查才发现。原审中播放的视频没有影像,现再审申请人有事发当天的影像光盘,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王济国为支持其再审请求,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供了如下证据:1、甄家定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今有本村村民边玉明与焦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请贵单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特此证明,甄家定府村委会,2017年5月2日。”王济国提交该份证据,意在证明证人焦某与边玉明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其证言内容不属实。2、王济国与边玉明发生纠纷的影像光盘。王济国提交该份证据,意在证明其并没有殴打边玉明。边玉明对王济国提交的影像光盘的内容不予认可,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王济国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王济国提交的影像光盘是截取事发当天上午甄家定府村委会门口录像的两段视频,据玉公(彩)受案字〔2014〕2460号卷宗记载及与彩亭桥派出所的主办民警核实,在6点15分左右,由于安装电表停电了,在完整录像中大概有十几分钟是黑屏。另据影像光盘中的第二段视频显示3分07秒至3分35秒为边玉明及其子进入王济国卫生室时的录像,由于摄像机角度,未能显示卫生室内的具体情况。故再审申请人王济国提交的影像光盘是否能全面反映双方的冲突情况无法确定。在双方发生争执后,边玉明便于当日上午到玉田县医院进行诊断,据其住院病历记载,其损伤为:胸外伤,胸部软组织损伤;腹外伤,腹部软组织损伤等。虽证人焦某与边玉明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原审判定王济国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综上,王济国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济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 X 燕审 判 员 孙 江 山人民陪审员 闫倩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