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张凡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凡荣,曾某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凡荣,男,1962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石首市。2011年9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石首市。2016年11月25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张凡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鄂10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凡荣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凡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凡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凡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凡荣撤回上诉。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力博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