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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胡群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群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465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红,男,汉族,1997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群红,女,汉族,1987年5月24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到家了公司)诉被告胡群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家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艳红,被告胡群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到家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仅支付1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服务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群红辩称,原告并没有履行居间合同义务,故不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原告到家了公司作为丙方,被告胡群红作为乙方,与案外人陈冲、李佑惠作为甲方的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陈冲、李佑惠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号房屋,并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元,乙方须支付6000元。合同签订时,案外人汤德秀作为陈冲、李佑惠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了1000元,故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费5000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并陈述自己最终并未购买该房屋,且签订合同时并未被告知最终购买与否均应支付中介服务费。以上事实有合同、公证书、委托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也约定了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元,并未约定只有购买了该房屋才应支付中介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0元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群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群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