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与亓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亓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999号原告: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娟娟,职务:总经理。被告:亓彪,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亓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亓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融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