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海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涛,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君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何海涛驾驶川R×××××小型轿车,由顺庆区搬罾镇向恒大绿洲方向行驶,当其行至顺庆区顺蓬路二村七组路段时,将前方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江某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江某受伤,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救治无效,确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江某属交通事故中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心肺挫伤,肝脾破裂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海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对被告人何海涛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小型轿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何海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救治,在事发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海涛与死者江某的儿子王某星、王某科达成补偿协议,王某星、王某科对何海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质证、采信的到案经过、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海涛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海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海涛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何海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海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