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660号原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安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负责人贾雨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裕梨,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浩清审 判 员 郑吉红人民陪审员 卜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