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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长仪、王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仪,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聂长仪,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聂长仪申请执行王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