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长仪、王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仪,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聂长仪,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聂长仪申请执行王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