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德波、赵兵、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郑德波,赵兵,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2175号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较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从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云、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波,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赵兵,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赖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德波、赵兵、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2元,由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