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牛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05号原告李海民,男,1984年6月4日生,住安阳县。被告牛永安,男,1976年3月20日生,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李海民与被告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永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