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昌文、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昌文,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杜昌文,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自零六厂院内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昌文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