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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丛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丛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11号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永泰街以东、展览路以南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1幢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晨光,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丛丛,女,199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