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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2060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系永登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系永登县。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葛 魏人民陪审员  薛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振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