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尹君中、衡水恒聚祥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君中,衡水恒聚祥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张凤停,张洪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95号申请执行人尹君中,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恒聚祥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政府西侧。被执行人张凤停,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洪典,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君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恒聚祥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张凤停、张洪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