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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3号原告: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田友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系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311元,减半收取406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