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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焦亚卫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亚卫,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亚卫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亚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焦亚卫进入宜阳县城关镇育新街金水旅馆一楼登记室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李某推醒并索要钱财,遭到李某拒绝后,焦亚卫用手掐着李某脖子予以要挟,李某遂将430元给了焦亚卫,焦亚卫准备离开时,李某又向焦要回160元,剩余270元被焦亚卫拿走。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光盘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亚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亚卫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焦亚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焦亚卫进入宜阳县城关镇育新街金水旅馆一楼登记室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李某推醒并索要钱财,遭到李某拒绝后,焦亚卫用手掐着李某脖子予以要挟,李某遂将430元给了焦亚卫,焦亚卫准备离开时,李某又向焦要回160元,剩余270元被焦亚卫拿走。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焦亚卫的供述、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亚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焦亚卫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亚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焦亚卫退赔被害人李灵欣经济损失二百七十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焦亚卫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东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