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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151号原告李元林,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自强街18号(运管站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刘海峡。原告李元林诉被告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涿州市东仙坡镇常店村村民,原告于1999年1月承包本村耕地(承包期30年),2017年5月25日被告涿州京源热电有限公司为建设高压输电线路强行在原告承包的耕地内进行挖掘作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被告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不准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元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