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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82号原告:张某1,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席某,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