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82号原告:张某1,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席某,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