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艳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8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55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受理日期:2017年6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郑艳滨,曾用名郑彬,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郑艳滨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群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艳滨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2.89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艳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郑艳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艳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艳滨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艳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