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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威与王书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王书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35号原告:张威,女,1985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5********,汉族,职业农民,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向荣乡共兴村*组**号,现住海伦市海伦镇盛世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王书友,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3********,汉族,无职业,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海伦镇盛世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张威与被告王书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威与被告王书友于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悦(2006年10月23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威与被告王书友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悦(2006年10月23日出生)随原告张威生活,被告王书友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王悦高中毕业时止,若高中毕业时未满18周岁,至18周岁时止;三、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自行协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威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