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樊城执字第00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福生、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周福生,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樊城执字第005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责人:周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福生,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周福生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福生、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福生、李慧未履行(2011)樊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福生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XXXX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