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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祥隆建材商店与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祥隆建材商店,杨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303号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祥隆建材商店,住所地额尔古纳市。经营者:翟翠连,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有,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建材商店)与被告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全偿还欠款175770元,支付利息36911.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杨全陆续赊购原告的建材商品共175770元,书写《欠条》三份,约定2015年8月18日前全部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此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给付。杨全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杨全欠原告建材款175770元,有被告立的欠条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建材商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请求由被告支付的利息,即逾期损失应按照民间借贷中年利率6%计算,数额为(175770元×0.06÷12个月×21个月)18455.85元。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全部偿还原告建材商店欠款175770元,并赔偿损失18455.85元,合计19422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14元,减半收取计2363.07元,由被告杨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哲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