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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汤毅与余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毅,余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53号原告:汤毅,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果,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汤毅诉被告余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庭外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汤毅负担。审判员 :胡小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