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汤毅与余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毅,余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53号原告:汤毅,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果,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汤毅诉被告余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庭外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汤毅负担。审判员 :胡小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