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立军、曲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郑立军,曲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1组113号,身份证号:23081119600117441X。被执行人郑立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亲进去云峰社区15组19号,身份证号:230804196709010935。被执行人曲占辉,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14组6号,身份证号:230805196511050612。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郑立军、曲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