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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谢长贵、翟行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谢长贵,翟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负责人许晓。被执行人谢长贵。被执行人翟行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49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谢长贵、翟行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长贵、翟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长贵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X号蜀郡X区X栋X层X号房屋(权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