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忠凤、王聪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凤,王聪,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75号原告:刘忠凤,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王聪,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有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晴(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忠凤、王聪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忠凤、王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凤、王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凤、王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忠凤、王聪承担。审 判 长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人民陪审员 范松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