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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忠凤、王聪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凤,王聪,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75号原告:刘忠凤,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王聪,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有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晴(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忠凤、王聪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忠凤、王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凤、王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凤、王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忠凤、王聪承担。审 判 长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人民陪审员  范松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