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亚雄与灵石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雄,灵石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雄,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灵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石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上诉人张亚雄因与被上诉人灵石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亚雄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亚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亚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亚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媛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