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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易昌秀上诉吴续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昌秀,吴续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昌秀,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续芬,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易昌秀因与被上诉人吴续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昌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易昌秀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昌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易昌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