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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义华、薛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唐义华,薛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92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唐义华,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薛兴华,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义华、薛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