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保民与韩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民,韩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80号原告:李保民,男,1977年5月11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韩凯,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李保民与被告韩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保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保民负担。审判长 华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