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荥阳市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荥阳市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郑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王祥生,王爱莲,冯勇攀,蒋利敏,苏少铭,陈方,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荥阳市季鑫化工厂,张永,张静,张松涛,丁爱菊,苏福生,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法定代表人:冯利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15号。负责人:周辉,行长。原审被告:郑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张村。法定代表人:丁爱菊,董事长。原审被告:王祥生,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王爱莲,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冯勇攀,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蒋利敏,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苏少铭,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陈方,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聚集区经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成丹,董事长。原审被告:荥阳市季鑫化工厂,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西农场。投资人:李延峰,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永,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张静,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张松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丁爱菊,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苏福生,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审被告:张红霞,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荥阳市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97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荥阳市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十六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荥阳,故本案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人郑州市圣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额度授信协议》均约定争议由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