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66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先申请执行罗剑、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先,罗剑,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6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XX先,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罗剑,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彭燕,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关于XX先申请执行罗剑、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