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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某某、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933460000。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住延安市宜川县某某社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某、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等5183.52元,并承担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崔某某存款5883.52元,全部案款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4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赵雅玲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公众号“”